| ·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(自.. | |
| ·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| |
| · 危险化学品分类 | |
| ·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| |
| · 2007年安全月活动工作总.. | |
| ·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| |
| ·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| |
| · 安全评价教材第一章 |
|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|
| 作者:GB11652-1989 来源: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:2006-9-27 6:35:08 |
|
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
4.2装药与筑药
4.2.1 装药与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,工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.5m2。装、筑含高感度烟火药时,应在有防护墙(堤)的工房内进行,每间定员1人。 装、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,每间工房定员不得超过2人。 4.2.2 每次限量药物用完后,应及时将半成品送人中转库或指定地点。 4.2.3 筑药工作台应靠近窗口,台高应略高于窗台。 4.2.4 筑药工具应采用木、铜、铝或其它不产生火花的材质,严禁使用铁质工具。工作台上应垫以接地导电橡胶板。 4.2.5 机械筑药时,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。 4.2.6 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员许可,不得改变作业方法。 4.3 钻孔与割切 4.3.1 有药半成品的钻孔和割切,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。 4.3.2 所使用的钻切工具,要求韧口锋利。使用时应涂蜡擦油或交替使用,工具不合要求时不得强行操作。 4.4 封口、褙筒标 4.4.1 操作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m2,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.2m。 4.4.2 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应超过装填压药工序限量的2倍。 4.4.3 操作工在完成一次限量的半成品加工送交后,才能领取下次的半成品。 4.4.4 半成品封口必须牢实,严防药物外泄。 4.5 产品组装 4.5.1 礼花弹: 4.5.1.1 装填药料的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人操作,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.5m2,装填药料时,只能轻轻按压,不许进行强烈冲击。 4.5.1.2 每人每次装球限量,按表2进行。 表2 礼花弹装球限量
4.5.1.3 效果药、哨声药、发射药和爆炸药应按表2规定数所需药量领用。
4.5.1.4 在安装外导火索和发射药盒时,不许有药粉外泄。 4.5.2 组合烟花: 4.5.2.1 组装组合烟花,仅限于各种效果的半成品准备好后进行。若需装筑药物时应按4.2规定进行。 4.5.2.2 每次组装定量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。 4.5.2.3 每间工房不得超过4人,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.5m2,主要通道宽度不少于1.5m。 4.5.2.4 组合烟花的钻孔、上引线,按4.3条进行。 4.6 引火线制作 4.6.1 硝酸钾引火线: 4.6.1.1 手工生产引火线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,每间工房定员不得超过2人,人均使用面积3.5m2,每人每次领药限量为1kg。 4.6.1.2 机器生产引火线,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台机组,机组间距不得少于2m,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.5kg。 4.6.1.3 盛装引火线药的器皿必须用不产生火花和静电积累的材质制成。严禁敲打、撞击。 4.6.2 氯酸钾引火线: 4.6.2.1 无论手工、机器生产,都限于单独工房操作,每间工房定员1人,药物限量不得超过0.5kg。 4.6.2.2 盛装引火线药的器皿应符合4.6.1.3规定。 4.6.3 裁切引火线: 4.6.3.1 捆扎引火线与裁切引火线分开。捆扎引火线房的引火线停滞量按药量计算不超过5kg,应设置安全箱盛装引火线和引火线头。 4.6.3.2 裁切氯酸钾引火线,停滞量按药量计算不得超过0.5kg;裁切硝酸钾引火线按药量计算不得超过1kg。裁切引火线只许1人单间操作。 4.6.3.3 工房应保持清洁,药粉和引火线头应及时清除。 4.7 产品的干燥 4.7.1 有药产品干燥应采用日光、热风散热器、蒸汽干燥和红外线或远红外线烘烤,严禁采用明火直接烘烤。 4.7.2 采用日光干燥时,必须遵守下列原则: a.含氯酸盐的成品或半成品,气温高于37℃时,不得进行日光直晒; b.晒架以竹、木材料制成,晒架高度不小于25cm; c.日晒场应与车间仓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,并有专人看管。 4.7.3 蒸汽干燥的烘房温度不得超过75℃,不宜采用肋形散热器。 4.7.4 热风干燥成品,有药半成品室温不得超过40℃,无药半成品不得超过60℃,风速不大于1m/s;循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,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。 4.7.5 红外线或远红外线干燥时,热源与产品之间应有防护装置。 4.7.6 烘房内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。烘房中堆码高度等应按表4规定。 表4 烘房堆码要求 单位:cm
4.7.7 烘盒、烘垫、烘架应为竹、木、纸等材质,不许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器具。
4.7.8 烘房必须有专人看管,看管人员应严格控制温度的升降,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安全部门。 4.8 燃放试验 4.8.1 燃放试验要在规定场所进行,场地应符合表5要求。 表5 燃放试验场要求 单位:m
4.8.2 燃放试验时应注意风向风速,对熄引、瞎火及未烧完的试验物应慎重处理。
4.8.3 燃放试验后的场地,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妥善处理。 5 包装、运输与贮存 5.1 包装 5.1.1 盛装烟火药原料的包装容器,必须使用不与内装物起化学作用的材料制作的防潮加盖容器。 5.1.2 粉碎后的氯酸钾应用小纸袋盛装,每袋重量不得超过一次配合量,放置在有盖的木质容器内。 5.1.3 成品包装工序的最大停滞量,应按产品总量中所含药量计算。不得超过各种装、筑、压药工序所规定药量的2倍。 5.1.4 包装车间操作人员密度,人均面积不得少于2m2,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.2m。 5.1.5 内包装与外包装容器的间隙可用纸和不产生静电的材料填充,使内装物在运输中不致摇晃和相互碰击。 5.2 运输 5.2.1 搬运烟火药的运输车辆应使用汽车、板车、手推车,不许使用三轮车和畜力车,禁止使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。运输时,遮盖要严密。 5.2.2 手推车、板车的轮盘必须是橡胶制品,应以低速行驶,机动车的速度不得超过10km/h。 5.2.3 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,必须有防火花装置。 5.2.4 装卸作业中,只许单件搬运,不得碰撞、拖拉、摩擦、翻滚和剧烈振动,不许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。 5.2.5 运输中不得强行抢道,车距应不少于20m,烟火药装车堆码应不超过车箱高度。 5.2.6 厂区不在一处,厂区之间原材料、半成品的运输应遵守厂外危险品运输规定。 5.3 贮存 5.3.1 烟花爆竹企业,可按表6设置仓库。 表6 仓库设置要求
5.3.5 库房内木地板、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,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mm以上,钉孔要用油灰填实。
5.3.11 烟火药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应符合表9要求。
6 设备与维修
6.1 设备 6.1.1 新的制药设备必须打磨平整光洁方可投人使用。 6.1.2 工房所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;制药设备的动力部分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封防爆电机。 6.1.3 凡接触药物的机械传动部分,严禁采用金属搭扣皮带和不宜采用平板皮带或万能皮带,应采用三角皮带或齿轮减速箱,必须经常添加润滑油。 6.1.4 带电的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设施,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。 6.1.5 进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药混合的球磨机禁止使用铁制部件,只许用黄铜、杂木、楠竹和皮革及导电橡胶制成,穿过转鼓的铁轴必须紧紧包以皮革。 6.1.6 不许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的电气设施。 6.1.7 粉碎设备必须是专机专用。 6.1.8 制药工房的机械设备安装位置,应不影响操作人员的安全出入。 6.2 维修 6.2.1 与药物接触的机械设备、器具,应对其性能经常进行检查,禁止带病设备运行。 6.2.2 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,必须将工房内的药物搬走,清除设备上的药尘,将设备拆除移至修配车间进行修理。 6.2.3 机械设备,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,非设备专管人员不得擅自装拆移动。 7 防护用品 7.1 工厂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,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,并执行检查和使用制度。严禁穿戴化纤织品的防护用品。 7.2 从事制、装、筑药等高粉尘工序的操作人中,其防护用品应具备下列条件。 7.2.1 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,应符合GB 2626—1981《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》的要求。 7.2.2 穿戴紧口长袖长裤工作服、拖帽、布袜,尽量减少身体的裸露部分,衣着简单易脱。 7.2.3 防护用品必须由防静电材质制成。 7.2.4 用于配制氯酸盐等危险药物的专用工作服,不能在从事其它作业时穿用。 8 人员要求 8.1 对新进厂和变换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,取得操作合格证后,才能上岗生产。 8.2 严禁穿戴硬底、钉底鞋和不防静电积累、易燃的化纤衣物,不准带有钢铁制品的钮扣、发夹、刀剪、锁链等进入危险生产区。 8.3 从事粉尘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健检查。患职业禁忌症者,不得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,不得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制药、配料及筑压药工序的作业。 8.4 严禁酒后上班。 8.5 作业时不许离岗串岗,不得穿戴有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它工房。 9 生产条件和环境 9.1 生产条件 9.1.1 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操作工房,应保持地面潮湿。 9.1.2 生产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,工人上班必须配有蓄水的消防桶。 9.1.3 在从事有药产品制作过程中,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停止生产,慎重处理。 a.电源线路发生漏电、短路和其它情况以及机器运转不正常时; b.大雷暴雨时; c.药物温度自发升高或产生异味时; d.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℃时,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℃时。 9.2 生产环境 9.2.1 含有易燃、易爆的有毒颗粒、粉末、纤维等固形物的废水处理时,应遵守下列规定: a.排水系统应有相应的沉淀、过滤、浮除装置,能完善地清除废水中的固形物; b.排水沟壁应进行平整铺砌,废水流速不低于1m/s; c.排水时清理出的固形物应按9.2.2要求进行处理; d.能发生化学反应和生成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的废水,在分别处理和消除这种可能之前,严禁排人同一沟池。 9.2.2 含有易燃易爆的废渣和垃圾等固形物严禁埋入地层或排入地面水体,必须由专人负责按规定方法到指定地点销毁。 9.2.3 在清扫工房、车间药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 a.清扫前,应将药物、半成品搬走; b.采用湿法清扫,严禁使用铁器清理垃圾; c.搬动设备时,必须轻抬轻放,不许拖拉。 9.2.4 厂区、车间、仓库、工房附近应种植有抗污染性能的绿化植物。 附 录 A
|
| [] [返回上一页] [打 印] [收 藏] |
上一篇文章: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下一篇文章:湖北黄石袁仓煤矿发生事故煤层垮塌造成3死2伤 |
客服热线:87611376转608 协办: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
鄂ICP备08000481号



